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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毓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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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518号

徐毓: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毓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0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徐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代偿款46095.53元、保险费4454.33元及违约金(以50549.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9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永丽,联系电话: 0519-83907234。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