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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常州分中心诉被告程乐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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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1973号

程乐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常州分中心诉被告程乐辉(2022)苏0404民初1973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04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上诉状等材料。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程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常州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5225.04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收的利息、费用等;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常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8元,由被告程乐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王可,联系电话:0519-83907169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判二区404办公室,邮编: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