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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永红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洪波、丁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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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5999

洪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永红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洪波、丁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04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上诉状等材料。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永红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丁伟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丁伟、洪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迁出清潭路140号内南起20号房屋,并腾空交付给原告。三、被告丁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永红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水电费6684.25元(截至2021826日),并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179日之后的房屋使用费,按实支付水电费至腾空交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永红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梅磊,联系电话:0519-83907169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判二区404办公室,邮编: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