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春峰诉王清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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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416号
王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春峰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合计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杨关中,联系电话: 83907201。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