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与被告常州市钟楼区涛博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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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208号
常州市钟楼区涛博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苏0404民初208号原告王伟与被告常州市钟楼区涛博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告当事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3月31日签订的《涛博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应当退还的教育辅导费人民币32430元及未按时退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1月2日起,以人民币3243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利率计算,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梅磊,联系电话:0519-83907169。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