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留英诉被告刘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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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4463号
刘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留英诉被告刘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04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留英代偿款39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留英承担的(2020)苏0404民初1722号案件保全费2020元、(2020)苏0404执2141号案件执行费5468元;并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保险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64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8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金霞,联系电话:0519-83907169。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