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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芦琳忆与被告张伟离婚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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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5822号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芦琳忆与被告张伟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张春美,联系电话:0519-83907013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