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告方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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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3749号
方成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告方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04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方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57344.44元、利息(罚息、复利)14764.93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1日),合计272109.37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等费用合计不超年利率24%标准)。
二、被告方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如被告方成杰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对被告方成杰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侨光苑2幢乙单元1101室房屋【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新字第00393463号】进行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2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9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成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张春美,联系电话:0519-83907013。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