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光英与被告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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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4283号
王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霍光英与被告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且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的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另行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审判二区第三法庭(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丁香苑二期10幢)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永丽、崔东辉,联系电话:0519-83907200、83907201。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