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自发与被告常州宏迈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点击:3272次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2883号
常州宏迈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自发与被告常州宏迈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3758元及利息3601.87元(以937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1年10月15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10日,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永丽,联系电话: 83907234。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