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赟与被告常州汉艺才文体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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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2499号
常州汉艺才文体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万赟与被告常州汉艺才文体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V2P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责被告退还学费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审判二区第三法庭(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丁香苑二期10幢)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永丽、崔东辉,联系电话:0519-83907200、83907201。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