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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周雪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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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2022)0404民初520

周雪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周雪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保险代偿款67909.4元、拖欠保险费4912.07元和违约金73112.76元(以72821.4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自20181216日起暂计至2021915日),合计145934.23元,及以72821.47元为基数自2021916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永丽,联系电话:0519-83907234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判二区速裁中心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