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叶诉被告赵剑离婚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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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6461号
赵剑: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叶诉被告赵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赵嘉潼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各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张春美,联系电话:83907013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