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周云峰、殷均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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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6607号
周云峰、殷均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周云峰、殷均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04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云峰、殷均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贷款本金87658.02元、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54581.73元(暂算至2021年7月5日),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周云峰、殷均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2元,由被告周云峰、殷均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诸天舒、朗静,联系电话:0519- 83907201、83907140。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