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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常金智行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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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6818

张晓天:

本院受理(2021)苏0404民初6818号原告江苏常金智行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告当事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车辆。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租金8222.59元(暂计2021

925日止);如有车损,还需支付车损维修费用;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未按时归还甲方车辆的违约金5400元(暂计算自2021926日起至20211119日止,其后继续按照120/天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车辆为止);5、由于被告原因引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金霞,联系电话:0519-83907169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