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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常州分中心诉被告盛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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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4719

盛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常州分中心诉被告盛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04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盛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常州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79641.52元、利息50344.23元、分期手续费1379.22元,合计131364.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19日),并支付自202111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和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盛玲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嵇筱沁,联系电话:18168816211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