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俊与被告张文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点击:2638次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5795号
张文超:
本院受理(2021)苏0404民初5795号原告马俊与被告张文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告当事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一、判决被告将名下位于通江南路2号3907室产权证号0047713号过户给原告。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梅磊,联系电话:0519-83907169。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