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丽琴诉被告严跃琪离婚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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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5898号
严跃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丽琴诉被告严跃琪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张春美,联系电话:83907013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