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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高伟俊、王丽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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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2021)苏0404民初6737号

高伟俊、王丽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高伟俊、王丽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17272.91元,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手续费及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为63561.92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丽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50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永丽,联系电话:0519-83907234。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