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常州分中心诉被告郭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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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5804号
郭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常州分中心诉被告郭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共计199924.31元,截止2020年12月11日,欠款本金68192.36元,利息115656.74元,费用16075.21元(违约金6166.14元,分期手续费9857.07元,其他费用52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12月12日起的利息、费用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永丽,联系电话:0519-83907234。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