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庆楼诉被告李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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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5527号
李连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庆楼诉被告李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蔬菜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永丽,联系电话:0519-83907234。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