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钱志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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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2608号
钱志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钱志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保险代偿款25355.79元、拖欠保险费4113.82元和违约金2952.86元(以29469.6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自2021年10月15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合计
32422.47元,及以29469.6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永丽,联系电话: 83907234。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