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玲艳与被告常州钟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天霸印铁包装有限公司、郑文英、杨云青、郑文伟、杨雪清、黄红琴、郑文明、庄立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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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5461号
常州天霸印铁包装有限公司、郑文英、杨云青、郑文伟、杨雪清、黄红琴、郑文明、庄立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玲艳与被告常州钟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天霸印铁包装有限公司、郑文英、杨云青、郑文伟、杨雪清、黄红琴、郑文明、庄立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04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李玲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玲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夏莹,联系电话:0519-83907170。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