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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玉祥、徐贻景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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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564号

陆玉祥、徐贻景: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玉祥、徐贻景(2022)苏0404民初564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04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上诉状等材料。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陆玉祥、徐贻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89377.81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代偿款14701.2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14431.5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清偿款460245.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陆玉祥、徐贻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如被告陆玉祥、徐贻景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述第一、二项所列债务,原告常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两被告名下位于本市华山苑6幢甲单元902室房屋的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常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玉祥、徐贻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金霞,联系电话:0519-83907169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判二区404办公室,邮编: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