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建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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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2065号
张建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建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保险代偿款20773.45元、拖欠保险费2803.72元和违约金13108.91元(以23577.1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自2020年7月23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30日),合计36686.08
元,及以23577.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审判二区第七法庭(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丁香苑二期10幢)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诸天舒、郎静,联系电话:0519-83907200、83907140。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