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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常州分中心与被告程乐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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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1973号

程乐辉:

本院受理(2022)0404民初197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常州分中心与被告程乐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告当事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共计142807.53元,截止20201206日,欠款本金55225.04元,利息74360.36元,费用13222.13元违约金13210.13元,其他费用12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201207日起的利息、费用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金霞,联系电话:0519-83907169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