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楼法院集中宣判近期涉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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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提高全民自觉抵制毒品意识,在2020年“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3日,钟楼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近期审理的2起涉毒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案情一
2020年3月某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周某有近期吸食毒品情况,后将涉嫌吸毒的周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周某主动交代了其与吸毒人员,通过微信方式接洽交易,并当面交付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二
2020年3月某日,常州某派出所民警在办理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时,张某某检举揭发称被告人李某昆有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李某昆在得知吸毒人员有购买毒品的意向后,按照吸毒人员的要求,将毒品放置在本市武进区夏溪镇某桑拿休闲中心4楼包厢内,后由吸毒人员自行取走。4月某日,民警在张某某的配合下将李某昆抓获,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审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昆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周某、李某昆分别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