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 法院调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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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其中明确了关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近日,钟楼法院员额法官参照《民法典》好意同乘的有关规定,调解了一起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致使无偿搭乘人损害而产生的纠纷。
案件详情: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系多年好友,2019年7月26日下午,被告石某某在原告蒋某某的电话要求下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前往常州市钟楼区丁香路某医院看病,看完病返程时,石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搭载蒋某某与驾驶小型客车的史某某在医院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致蒋某某、石某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石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蒋某某无责任。蒋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药费57185元。蒋某某就其医药费损失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某赔偿医药费3万余元。
在本案审理中,经承办法官包艳波耐心释明,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更合乎法理及情理,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能更好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双方均认可参照民法典规定进行调解,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