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法官助理宗羽受邀走进常州经济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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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行政庭法官助理宗羽应邀走进常州经济广播“生活有说法”栏目,讲述了民法典中相邻关系那些事。
节目中,宗羽以案释法,从私自占用楼道内公共区域、房屋漏水的责任承担、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合理容忍限度三个方面,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并重点提醒大家在漏水维权过程中注意及时保存证据;在秉着友好协商、互相配合的基础上,谨慎查明漏水点,不要贸然进行大型改造工程;如果漏水原因具有复杂性,即同时存在多重主体,如相邻方、开发商、物业公司等,要找准责任承担的主体。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楼道是公共区域,应当属于业主所共有,建议广大业主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不要光想着贪图方便就私自加建防盗门或堆放杂物,其实这种行为除了会影响相邻业主的通风采光等权益以外,有时候还会引起一些不法分子的觊觎,给自己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此外,万一发生火警等险情,楼道内堆放的杂物就成为了逃生的绊脚石,所以占用公共区域看起来可能一时方便了自己,但于人、于己都是有害无利的,只有顾全大局、推己及人,才能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邻里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重点提醒大家在漏水维权过程中注意及时保存证据;在秉着友好协商、互相配合的基础上,谨慎查明漏水点,不要贸然进行大型改造工程;如果漏水原因具有复杂性,即同时存在多重主体,如相邻方、开发商、物业公司等,要找准责任承担的主体。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一般说来,物权人应当容忍他人轻微的、正当的妨害,不得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理由在于:一方面,忍受轻微妨害义务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睦所必需的,如果人与人之间不能容忍任何轻微的妨害,就不可能和睦相处,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亦难以形成;另一方面,容忍轻微妨害义务是相邻关系制度的重要内容,若这种义务缺失,就无法形成相邻关系规则。容忍义务针对的是非重大的妨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因此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当然,若妨害超出合理限度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一旦出现相邻关系纠纷,首先双方都应当尽量克制,通过自愿协商,和平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共同请求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