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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韶芳与被告吴杰、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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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2024)苏0404民初605

吴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韶芳与被告吴杰、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04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韶芳停运损失1200元;二、驳回原告丁韶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建军,联系电话:181688162110519-83906412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中心交通巡回法庭,常州市钟楼区海棠路166,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