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友才与被告张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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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04民初378号
张永奇: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友才与被告张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为801元(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4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20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审判二区第三法庭(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丁香苑二期10幢)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张金华、崔东辉,联系电话:0519-83907234、83907201。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