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玉真与被告闫克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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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6558号
闫克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玉真与被告闫克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6125元,其中包括医疗费26825元,误工费9000元,近视眼镜一副300元,营养费,精神损失费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8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嵇筱沁,联系电话:18168816211。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