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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玉宝诉被告陈永康、商芳英(2022)苏0404民初4713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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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4713号

陈永康、商芳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玉宝诉被告陈永康、商芳英(2022)苏0404民初4713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04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上诉状等材料。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永康、商芳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玉宝归还借款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永康、商芳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王可,联系电话:0519-83907169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判二区404办公室,邮编: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