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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鹏飞诉被告钱梓月(2022)苏0404民初4501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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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4501号

钱梓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严鹏飞诉被告钱梓月(2022)苏0404民初4501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04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上诉状等材料。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钱梓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鹏飞借款本金8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梓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王可,联系电话:0519-83907169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判二区404办公室,邮编: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