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荷珍与被告金平、金敏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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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04民初6355号
刘荷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荷珍与被告金平、金敏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04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坐落于常州市桂花园4幢1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字第00452628号),由原告刘荷珍继承六分之四的产权份额,被告金平、金敏分别继承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原、被告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相互配合对方办理前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17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荷珍负担7800元,被告金平、金敏分别负担19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张春美,联系电话:0519-83907013。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