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鹏飞与被告钱梓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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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4501号
钱梓月:
本院受理(2022)苏0404民初4501号原告严鹏飞与被告钱梓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告当事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整,并支付逾期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王可,联系电话:0519-83907169。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