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梅与被告焦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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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2278号
焦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梅与被告焦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04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梅加工费2355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收取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焦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诸天舒、郎静,联系电话:0519- 83907201、83907140。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