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自发与被告常州宏迈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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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2883号
常州宏迈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自发与被告常州宏迈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04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常州宏迈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自发货款93758元,并承担此款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州宏迈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刘永丽,联系电话:0519- 83907234。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