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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梅与被告焦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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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404民初2278

焦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梅与被告焦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归还加工费23558.5元;2.起诉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9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审判二区第七法庭(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丁香苑二期10幢)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诸天舒、郎静,联系电话:0519-8390720083907140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中心),邮编:21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