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李德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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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04民初591号
李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李德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6118.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审判二区第七法庭(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丁香苑二期10幢)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诸天舒、郎静,联系电话:0519-83907200、83907140。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中心),邮编:213023。